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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5月实施
来源:天津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7日作者: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5月实施


 

在家门口享受康复服务


  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接受教育

  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做出规定,对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康复——适当减免检查治疗等费用


  在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方面,条例规定,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在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给予补贴方面,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以适当减免。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教育——鼓励高校高职开设相关专业


  条例明确,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幼儿园,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对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条例还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的住宿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接受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助学金补助。

 

就业——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


  条例针对残疾人就业规定了优惠和扶植政策:一是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加强就业培训,开发就业岗位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的,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职工的需求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社保——灵活职业可享社保补贴


  条例规定,政府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全额或者部分补贴。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机制,其中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

 

设施——无障碍设施做到“无缝连接”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无障碍设施衔接。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条例还规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